律师咨询热线:18910616255
刘彦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,委托巨皓于2018年01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卢榆凡第8166229号第11类“伊家乐”商标在“太阳能热水器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。
卢榆凡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166229号第11类“伊家乐”商标的证据材料。经审查,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166229号第11类“伊家乐”商标,原第8166229号《商标注册证》作废,并予以公告。至此,北京巨皓再次成功代理一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案。
【案情介绍】
刘彦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,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卢榆凡第8166229号第15类“伊家乐”商标在“太阳能热水器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。经审查,我局予以受理,并通知卢榆凡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1月31日至2018年01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。
卢榆凡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166229号第11类“伊家乐”商标的证据材料。
【商评委决定】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撤销第8166229号第11类“伊家乐”注册商标,原第8166229号《商标注册证》作废,并予公告。